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商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青莲与张保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莲,张保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202号原告:杨青莲。被告:张保同。原告杨青莲为与被告张保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青莲于同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杨青莲负担。审 判 长  陈海燕人民陪审员  项丽萍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