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青莲与张保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莲,张保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202号原告:杨青莲。被告:张保同。原告杨青莲为与被告张保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青莲于同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杨青莲负担。审 判 长 陈海燕人民陪审员 项丽萍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