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旷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旷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旷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旷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旷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晓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