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素英与王波海、赵会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英,王波海,赵会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757号原告王素英。被告王波海。被告赵会云(曾用名赵晓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英诉被告王波海、赵会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新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