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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素英与王波海、赵会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英,王波海,赵会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757号原告王素英。被告王波海。被告赵会云(曾用名赵晓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英诉被告王波海、赵会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新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