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铜执补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关于邱卫东申请执行李贵盛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铜执补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邱卫东,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教师,住铜鼓县中学宿舍。被执行人:李贵盛,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教师,住铜鼓县城北路95号1栋,身份证号:362101196911120699。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08)铜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现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对李贵盛财产状况进行四查后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对(2008)铜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标的总额为49540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铜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先锋审判员  赖 震审判员  吴 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诗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