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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5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东光离合器厂与长春市宏利钢材涂层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东光离合器厂,长春市宏利钢材涂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570-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东光离合器厂,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宏利钢材涂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东光离合器厂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宏利钢材涂层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宏利钢材涂层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13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东光离合器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通过本院强制执行,申请人得到全部申请执行款,并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一初字第1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万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