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颜某东、章某波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东,章某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89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东。因本案于2015年4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邬某锋,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某峰,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章某波。因本案于2015年4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某景,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东、章某波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东及其辩护人邬某锋、被告人章某波及其辩护人黄某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东、章某波在作案前共同预谋以嫖娼为名将卖淫女约到酒店劫取钱财。为此,颜某东、章某波二人预先购买了名为黄某东、许某、肖某锦的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及帽子、口罩、胶带、手套、水果刀等作案工具。2015年4月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颜某东、章某波来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某大酒店,使用名为“肖某锦”的身份证开房入住3817房间。之后,颜某东用微信联系他人安排卖淫女。晚2l时许,被害人郑某雨经人介绍来到某酒店38l7房,进门后便遭到被告人章某波手持水果刀威胁,用帽子、口罩蒙面的颜某东、章某波将郑某雨按到床上,并用水果刀威胁郑某雨,要其说出手机支付宝和银行卡的密码,随后颜某东将郑某雨支付宝内的59500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转入其事先准备好的邮政储蓄银行卡里,并将郑某雨民生银行卡内的5万元人民币先转入郑某雨的支付宝中,然后又从支付宝转入被告人事先准备好的邮政储蓄银行卡里,后又将被害人郑某雨的两部IPHONE6手机抢走。得手后,被告人颜某东让章某波用胶带绑住郑某雨的手脚后离开作案现场。当晚,两名被告前往东莞市塘厦镇,用邮政储蓄银行卡取款人民币2万元,4月3日凌晨,被告人颜某东又在佛山市取款人民币2万元。南山公安分局经侦查,于4月3日在佛山市顺德区东从大道某号某酒店511房抓获被告人颜某东和章某波,当场缴获其作案时使用的帽子、口罩及赃款人民币35700元、手机二部。经鉴定:被害人郑某雨被抢的两部苹果6手机共价值人民币8653元。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刘哲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某东、章某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相威胁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抢劫罪追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还提交了深南检量建(2015)84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颜某东、章某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颜某东辩称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抢劫罪。其与章某波预谋的是敲诈。其与章某波没有将被害人按到在床上并用水果刀威胁,没有用绳子绑被害人。被告人颜某东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颜某东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通过庭审和结合两被告人的口供,可以得出两人商量作案的是将被害人约到酒店房间,找到被害人的家属电话,然后威胁、曝光被害人,在二被告人4月3日的笔录有体现,被告人不具有使用暴力劫取财物的主观故意,更符合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从本案的证据和被告人的供述,作案的过程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本案符合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颜某东在案件中起到次要作用,应该是从犯,被告人颜某东没有对被害人施加暴力,没有绑起被害人。被告人颜某东在归案之后,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具有坦白交代的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颜某东的家属向被害人赔偿了2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颜某东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更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章某波当庭认罪,但辩称事先说的是敲诈,所有作案工具是被告人颜某东购买的,被害人进门后是她不小心摔倒了,然后其和被告人颜某东把被害人拉到床上,并不是按倒在床上。被告人章某波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章某波的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章某波主观上没有抢劫故意,只是敲诈勒索的犯罪意图。二被告人客观上没有使用暴力获取财物,不符合抢劫的构成要件。被害人在刚入房间的时候,确实看到被告人带着口罩、拿着刀,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没有直接使用刀具威胁被害人要其交出财物。被告人两次曾经给被害人说不会伤害被害人,被告人先前持刀的行为不是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关键。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决定性作用还是害怕自己做小姐的事情被暴露,本案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是次要作用,应当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波不是犯意的发动者,本案是被告人颜某东直接起意并组织策划实施的。在准备阶段,作案时间、地点、目标,都是被告人颜某东组织安排的,被告人章某波起到的作用较小,被告人章某波在被告人颜某东的授意下进行。两被告人在准备阶段购买工具,都是被告人颜某东策划,被告人章某波听命于被告人颜某东。被告人章某波在犯罪中作用较小。在实施阶段,被告人章某波只是听被告人颜某东的安排将被害人控制,事后没有分得赃款。即使不做主、从犯的区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波是初犯、偶犯,在被抓捕之后如实供。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章某波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另查明,2015年4月3日,民警将两部IPHONE6和现金35700元发还给被害人郑某雨;2015年4月22日,民警将人民币69244元发还给被害人郑某雨。2015年8月4日,被告人颜某东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郑某雨20000元,被害人郑某雨出具书面谅解书。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物证面值一百元人民币357张、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银色苹果6手机一部、身份证(黄某东、肖某锦、许某)3张、中信银行卡(卡号6217XXXX0384)1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XXXX2727)1张、灰色鸭舌帽(上面有英文字母)1顶、蓝色口罩1个、面值一百元人民币692张、面值二十元人民币1张、面值十元人民币2张、面值一元人民币4张。2、书证(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提讯证。(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和人员指纹卡。(5)缴获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民警于2015年4月3日抓获二被告人,并当场缴获面值一百元人民币357张、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银色苹果6手机一部、身份证(黄某东、肖某锦、许某)3张、中信银行卡(卡号621XXXX0384)1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XXXX2727)1张、灰色鸭舌帽(上面有英文字母)1顶、蓝色口罩1个。(6)被告人身份信息及人员指纹卡。(7)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8)户名黄某东,卡号为621XXXX2727的邮政储蓄银行卡的交易记录:显示在4月2日有两笔5万元的支付宝转入记录,4月2日在东莞提取现金人民币2万元,4月3日在佛山提取现金人民币2万元。(9)被害人郑某雨的支付宝交易记录,与卡号为621XXXX2727的邮政储蓄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均一一对应。(10)谅解书、收款收据,证实2015年8月4日,被告人颜某东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郑某雨20000元,被害人郑某雨出具书面谅解书。3、被害人郑某雨的陈述:于2015年3月中旬,其被别人拉进了一个模特群,在那个群里面,其认识了一个自称叫“唐羽”的男子,因为其有跟他聊过其心情不好之类的,他就叫其如果心情不好就告诉他,他说可以给其介绍很多长得很帅又很有钱的男人,于2015年3月31日,他打电话给其,让其陪一个男的在深圳到处玩一下,其说其对深圳不熟悉,后来其就没去,于2015年4月1日中午,他又打电话给其,叫其晚上去陪一个男的,他说这个一定要去,其说其害怕,他叫其不用害怕,如果害怕的话,去一下就赶紧走,走了别人也会给其很多钱,至少10000元,到了当天17时许,唐羽打电话给其,问其什么时候过去,其说其在外面弄眉毛,他说晚上其一定要去,于当天19时许,他又打电话给其,说让其21时许到南山区某大酒店,于当晚20时许,他就把酒店名和对方的手机号码发给其,21时许,其就带到从罗湖过去,其上车后就给对方打了个电话,其说其已经出发了,让他把地址发给其,过了一会对方就把酒店名和房间号(某大酒店3817)发给其,后来司机把其送到南山南头的一个某酒店,其找不到3817房,其就打电话给对方,其说其已经到了,其没找到3817房,他问其在哪里,其说在南头,他说其走错了,然后其就加了他微信,他给其发地图,后来司机就将其送到南山区西丽的某大酒店了,其到了某大酒店的3817房门口敲门,门打开了,其刚走进门口说了句“你好”,看见里面黑乎乎的,然后开门的男子说“进来吧”,然后他就把其拉进去了,接着有另一个男的过来拿一把刀(黄色把柄水果刀,长约20cm)对着其的腰部,他叫其乖乖的不要动也不要叫,其当时很害怕,其求他们不要伤害其,其说可以给他们几万元,其看见两名男子都带着蓝色口罩和鸭舌帽(上面有英文字母),开门的那名男子就把其的手机和其的包都拿过去了,他们称几万元不够他们用,然后那男的就把其包里面的东西全部倒出来,然后把其的银行卡那些都翻出来了,接着就拿其的手机在操作,过了一会,他就问其的支付宝密码是多少,他说不要骗他们,因为他已经输入一次了,显示错误,如果其再输错,钱取不出来,就不会放过其,其害怕就输入了密码,然后那个男子就开始操作,将其民生银行的卡转走了50000元人民币,又将其支付宝里面的59500元人民币转走了,民生银行的钱是先转到支付宝里,再从支付宝转到对方账户,等他操作完了,他们就用白色的绳子将其的手和脚都绑起来,还准备拿胶带将其的嘴封住,其说其肯定不会喊的,其让他们别封其的嘴,然后他们就没封其的嘴,接着他们就把其拖进洗手间,他们两人戴上白色手套,拿毛巾开始在房间里面擦那些他们碰过的东西和地方,过了一会,他们又把其从洗手间拉到床上,叫其别喊也别叫,等他们走了十分钟之后再用刀把其身上的绳子割开,叫其别报警,然后他们就把刀放在其旁边就走了,过了约十分钟,其就用他们留下的刀将手和脚上的绳子隔断了,然后其就下楼打车回罗湖,去其朋友家,其就跟其朋友说了其遭遇的事,其朋友就叫其报警,然后其就报警了。其被抢了两部IPHONE6手机,一个金色的,手机号码132XXXX307,一个是白色的,手机卡刚买,其不记得号码,他们把手机卡都拿出来给其了,还将其的民生银行卡和支付宝里面的钱都转走了,共109500元人民币,还有其的一张民生银行储蓄卡。2015年4月3日,民警发还了其的两部苹果手机和现金35700元,4月22日,民警又发还给其69244元。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颜某东:2015年3月,其和章某波在深圳市宝安区7区甲岸村新岸阁某号开始计划,通过微信上那些介绍小姐卖淫的人介绍小姐过来,然后拿到小姐的手机找到她家里人的电话,就敲诈那些小姐,如果不给其钱,其就打电话告诉她家里人说她在做小姐,并且把小姐的照片发给她的家人,因为其之前已经加了很多鸡头的微信,然后其就上网去买了三套假身份证,分别是黄某东(男,330XXX2015,带有银行卡和电话卡)、许某(女,150XXXX****,带有银行卡和电话卡)、肖某锦(男,362XXXX8416),其和章某波还准备了帽子(灰色鸭舌帽)、口罩(蓝色)、胶带(包装用的宽透明胶)、手套(米黄色皮手套)和水果刀(约20公分长,刀柄桔黄色)(都是在宝安甲岸村楼下买的),约2014年3月31日,其通过微信联系之前就加为好友的一个鸡头,那个鸡头就发了很多小姐的照片给其让其选,然后其就随便选了一个小姐,选好小姐之后其就跟那个鸡头谈价钱,那个鸡头告诉其一次是6000元,过夜是12000元,谈好价钱后其本来是打算当天就把小姐叫到布吉去实施敲诈,结果鸡头告诉其当天那个小姐有客户,让其约到第二天,于是2015年4月1日,其和章某波从布吉坐车去到罗湖,想在罗湖找个酒店继续实施其的计划,但是罗湖那边人太多了,不方便下手,于是其就从罗湖坐车去到福田,在福田那边转了个把小时,也没有找到合适的酒店,最后再从福田坐车到南山西丽的某酒店,约下午3、4时许,其和章某波到了某大酒店,其拿出之前在网上买的名为肖某锦的身份证在西丽某酒店花了600元开了一间普通客房,是某酒店8楼的一间房,开好房之后,约6时许,其就用微信和电话联系前一天约好的那个鸡头(188XXXX628),让他安排其前一天选好的那个小姐过来,并且告诉那个鸡头地址和房号,那个鸡头说小姐可能要晚上9时许才能到,约等到9时许,其接到一个小姐打来的电话(132XXX****)说30分钟以内到,之后其等了约30分钟,也没见到那位小姐,其就打电话过去问,那位小姐说走错了,走到南头那边去了,然后就再从南头打出租车到西丽,差不多晚上10时许,那位小姐(长头发,身高约165cm许,东北口音,黑色衣服,黑色肩包)过来敲门,其就去开门让她进来房间,那位小姐进了房间后,章某波就一只手抱着她,另一只手拿着刀对着她说不要出声,然后让她把手机拿出来,并且问她鸡头的电话,那位小姐用手指了一下鸡头的电话,其就给她的鸡头发了一个信息报平安,然后其就翻她手机里的信息,找她家里人的电话,之后那位小姐对其说,让其不要伤害她,其想要什么她都给,但是其没有理会她,之后其看到她手机里有支付宝,其就问她支付宝的密码,然后她就将密码告诉了其,其就将她支付宝里的钱转到其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上,之后其再让她说出银行卡的密码,然后把她银行卡里的钱转到她的支付宝里,再用她的支付宝将钱转到其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上,转完账之后,一共是109500元,其就将她手机里的通话记录、短信息以及微信号码都删了,并且将她的两部苹果6手机也抢走了,其离开之前就用之前准备好的胶带将她的手和脚都绑了起来,然后把章某波拿的水果刀留在她的面前,让她十分钟之后用来割胶带,然后其和章某波就戴上手套,到洗手间拿了毛巾,把整个房间都擦拭了一边,然后离开酒店坐了一辆私家车去平湖华南城,在华南城的路边换了衣服,再换坐了一辆私家车到东莞塘厦,到塘厦大概是4月2日凌晨2时许,在塘厦吃了点东西,然后找了一家网吧上网,之后再去取了20000元钱,取完钱后其再坐了一辆面包车从塘厦去到樟木头火车站附近的金杭酒店的金沙水会按摩睡觉,一直睡到4月2日下午3时许,其和章某波才离开金沙水会,然后再坐车去到樟木头汽车站,在汽车站附近吃了点东西,再坐汽车到佛山汽车站,然后再坐车去找章某波的一个朋友,之后章某波的朋友带其去酒吧喝酒,喝到4月3日凌晨1时许,其和章某波出来取了20000元钱,然后回到酒吧买单,买完单之后,其就去到另一个地方找小姐玩,玩了几个小时后,因为章某波的朋友在乐从上班,所以他开车带其和章某波到乐从那边帮其和章某波开了个房间睡觉,之后其和章某波在酒店睡觉的时候就被警察抓获了。其共取出了40000元现金,往黄某东支付宝转了5000元,剩下的还在银行卡里,花掉了4300元。(2)章某波:2015年3月中旬其的同事颜某东问其想不想赚钱,其问他怎么赚钱,他就说以嫖娼的方法把卖淫的小姐约到酒店然后威胁卖淫小姐拿钱,其问他这样做安不安全,他说这些小姐不会报案的,于是其就同意了,于2015年3月31日晚,其和颜某东在布吉某酒店内由颜某东联系卖淫女,但当天没联系到,于2015年4月1日下午4、5时许,颜某东就带着其到南山区西丽,接着他就在西丽的某酒店开了一间房然后用手机发短信给其告诉其是3817房,然后其就上到房间内睡觉,颜某东就开始用手机联系卖淫小姐,于晚上7时许,颜某东就告诉其说联系到小姐了,约晚上9时许会到其这里,晚上10时许其就听到有敲门的声音,于是其和颜某东就把房间内的灯调的很暗,电视音量调大,其把口罩戴上,手里拿着其带过来的水果刀躲藏在洗手间和床的过道间,颜某东就去开门让卖淫小姐(二十多岁,黑色衣服,长头发,身高约167cm,黑色手提包)进来,然后就把房门关上,卖淫小姐进到房间后一会就看到其,当时其右手拿着水果刀,左手指着她说不要动,她就大叫了一声,然后就往房间门口处退后并摔倒在门的角落边,颜某东就用手臂夹着卖淫小姐的脖子并告诉她不要动,卖淫小姐说好,其和颜某东就把她扶到床上,颜某东叫她配合点,她就坐到地上问其和颜某东要干什么,接着颜某东就拿着卖淫小姐的手提包开始翻里面的东西,然后从包里拿出两部苹果6手机并问卖淫小姐手机的开机密码,卖淫小姐说了开机密码后颜某东就坐到一边开始玩弄她的手机,其就问她有没有身份证,她说没有,于是其就把她包里的东西倒了出来,里面有一些化妆品,一部白色的小手机,还有钱包,钱包里有几百块钱,接着其又把这些东西放回她的包里(除了手机),这时卖淫小姐就说要其和颜某东放过她,不要伤害她,她愿意给钱,其就说她老实点就不会伤害她,一会颜某东就拿着卖淫小姐的手机过来问,她手机里的支付宝密码,卖淫小姐就说要密码干什么,颜某东就说不用她管,只需要她把密码说出来就行,卖淫小姐就把密码说了出来,颜某东就让她趴在床上,她不肯,颜某东很凶的样子就走过来吓唬她,然后她就乖乖的趴在床上,接着颜某东就继续玩弄她的手机,其就盯着她,颜某东又问卖淫小姐有没有带银行卡,她就起来把包内一些卡拿出来,并问其要多少钱,颜某东说要20万,她说没那么多,卡里面只有10万元许,接着颜某东说要18万,卖淫小姐说没那么多钱,15万行不行,颜某东不同意,卖淫小姐就说有些钱是她爸妈的,不能动,并恳求其和颜某东放了她,其说12时之前肯定让她走,颜某东就继续弄她的手机,后来颜某东说验证码之类的不对又问卖淫小姐,她说之前的卡丢了,这时颜某东发脾气向她扑了过去把她按在床上较凶的问她到底说不说,其也帮忙按着卖淫小姐,她说卡确实是丢了,看到这样颜某东又接着弄手机,过了一会卖淫小姐说如果不行就让其下去柜员机上取钱,十几分钟后颜某东就把卖淫小姐的手机卡拔出来,她就说能不能留一部手机给她,其说可以,她就提出来要金色外壳的苹果手机,其说一会其会把手机放在酒店门口处招牌下面,到时让她自己去拿,接着颜某东就让其把卖淫小姐绑起来,其就带上手套拿出白色的扎带把她绑起来(两条扎带绑她手腕处,一条扎带绑她的脚),在绑她的过程中其说其绑松点,一会其和颜某东走了她可以自己把扎带割开,绑完后其就把她扶到洗手间里的马桶上坐着,颜某东也带着手套并从洗手间拿了一条毛巾出去在房间里的桌椅台凳擦拭其和颜某东留下的指纹她就跪倒地上求其快点让她走,其又把她扶出来让她坐在床上,然后其就说胶带在哪里要不要把她的嘴封上,颜某东说在袋子里,卖淫小姐立刻就说不要封,她再也不出声了,然后其和颜某东就离开了宾馆,准备去华南城取抢来的银行卡内的钱,路上打车的时候其问颜某东转账成功没有,他说成功了,大约有11万元许,其和他到了华南城取钱的时候抢来的银行卡被吞了,然后4月2日凌晨其和他又打车去了东莞的塘厦,下车之后其和他吃了东西就去网吧上网,上网的时候颜某东说抢来的钱到账了,于是其和他就在网吧附近的取款机取了20000元,然后其和他又去了东莞樟木头的休闲会所休息,因为银行转账是陆续到账的,所以于4月2日下午其和他又商量换个位置去佛山取钱,4月2日20时许其和他坐大巴到了佛山,其和他找了酒吧喝酒,然后其让其朋友谭某健帮其和他开了一间宾馆,4月3日凌晨2时许其和他又从账户里面取了20000元,玩到早上7、8时许其和他就回宾馆休息了,之后下午在房间就被派出所的民警抓获了。在被抓之后从其和颜某东身上缴获了多张身份证和银行卡是因为其和颜某东在实施抢劫之前事先商量过,都是他来操作,然后在网上购买了两套身份证和银行卡的组合,并且还有一张单独的身份证,其中单独的身份证姓名叫肖某锦,是其和他作案的时候用来开房的,一套叫黄某东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是其和他将抢来的钱转入账户,一套叫许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是其和他准备将抢来的钱转移的账户。抢劫使用的帽子是颜某东的,刀和口罩是颜某东买的,手套是其在甲岸村附近的小店买的。5、鉴定意见:经鉴定:被害人郑某雨被抢的二部IPHONE6手机共计价格人民币8653元。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1)郑某雨辨认出照片中的手机就是于2015年4月1日其在某大酒店被抢的两部手机。郑某雨辨认出照片中的帽子和口罩就是于2015年4月1日其在某大酒店3817房被抢劫时两名男子戴的帽子和口罩。(2)颜某东辨认出照片中的身份证是其和章某波为了实施抢劫提前在网上购买的身份证,于2015年4月1日其和章某波在某大酒店3817房持刀抢劫时用于开房登记的身份证信息。颜某东辨认出照片中的现金是其和章某波于2015年4月1日在某大酒店3817房持刀抢劫逼对方说出密码后,将对方一共109500元转入银行卡之后取出的一部分现金。颜某东辨认出照片中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是其和章某波为了实施抢劫提前在网上购买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于2015年4月1日其和章某波在某大酒店3817房持刀抢劫逼对方将密码说出后,将对方一共109500元转入照片中的银行卡账户中。颜某东辨认出照片中的手机就是其和章某波于2015年4月1日其和章某波在某大酒店3817房持刀抢劫所得的两部IPHONE6手机,一部背面银色,一部背面金色。颜某东辨认出照片中的帽子和口罩就是其和章某波于2015年4月1日其和章某波在某大酒店3817房持刀抢劫时其和章某波所戴的帽子和口罩。颜某东辨认出照片中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是其和章某波为了实施抢劫提前在网上购买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用于转移赃款的账户。(3)章某波辨认出照片中的身份证是其和颜某东为了实施抢劫提前在网上购买的身份证,于2015年4月1日其和颜某东在某大酒店3817房持刀抢劫时用于开房登记的身份证信息。章某波辨认出照片中的现金是其和颜某东于2015年4月1日在某大酒店3817房持刀抢劫逼对方说出密码后,将对方一共109500元转入银行卡之后取出的一部分现金。章某波辨认出照片中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是其和颜某东为了实施抢劫提前在网上购买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于2015年4月1日其和颜某东在某大酒店3817房持刀抢劫逼对方将密码说出后,将对方一共109500元转入照片中的银行卡账户中。章某波辨认出照片中的手机就是其和颜某东于2015年4月1日其和颜某东在某大酒店3817房持刀抢劫所得的两部IPHONE6手机,一部背面银色,一部背面金色。章某波辨认出照片中的帽子和口罩就是其和颜某东于2015年4月1日其和颜某东在某大酒店3817房持刀抢劫时其和颜某东所戴的帽子和口罩。章某波辨认出照片中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是其和颜某东为了实施抢劫提前在网上购买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用于转移赃款的账户。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在某酒店开房时的视频录像光盘一张、被告人在东莞塘厦银行柜员机提款的视频录像光盘一张、以及被害人郑某雨支付宝交易记录数据光盘。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示证、质证,均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东、章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物证、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及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二被告人持水果刀以当场及时发生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而被迫交出财物并被二被告人当场劫取,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被告人颜某东及二辩护人关于罪名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各有分工,互相配合,均起主要作用,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且本案涉案赃物已被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颜某东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告人颜某东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对二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某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执行至2025年4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章某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执行至2025年4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崔婷婷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人民陪审员 段先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