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史爱夫与史洪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爱夫,史洪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443号申请执行人史爱夫,男,200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经常居住日本国东京都荒川区。被执行人史洪勋,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大洼县公安局干警,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一号公馆。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348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