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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史爱夫与史洪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爱夫,史洪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443号申请执行人史爱夫,男,200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经常居住日本国东京都荒川区。被执行人史洪勋,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大洼县公安局干警,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一号公馆。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348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