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景停申请执行范铁儿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停,范铁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刘景停,男,55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范铁儿,男,57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刘景停申请执行范铁儿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艺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