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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清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