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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蚌埠市淮海压铸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淮海压铸机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淮海压铸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胡士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法定代表人:金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蔡元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蚌民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620000元收入。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