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庆阳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廷勇、刘世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廷勇,刘世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650号原告庆阳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涛,该公司副经理,特别代理。被告杜廷勇。被告刘世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廷勇、刘世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庆阳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米满举人民陪审员  王宝堂人民陪审员  秦新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耿真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