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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6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晓菲与田鑫、田家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菲,田鑫,田家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803号原告王晓菲,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鑫。被告田家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东,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259号。负责人石洪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小竣,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菲诉被告田鑫、田家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俊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