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19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胡某某,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刘文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邹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