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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尤尼电池有限公司与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尤尼电池有限公司,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017号原告佛山市尤尼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002555。法定代表人彭滨,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浩,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新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职员。被告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万宝新区。注册号431300000013776。法定代表人言萍。原告佛山市尤尼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光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丹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浩、谭新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光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若干《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售卖各种型号的电池若干。双方就产品的型号、规格、单价和价款以及产品质量运输方式均已详尽约定。合同签订后,原���依约向被告交付全部货物。根据《产品购销合同》的履行程序,原、被告双方分别在2013年9月30日、2014年1月10日和2014年12月25日就原告所交的货物及被告的已付款、未付款项进行对账。双方最后一次对账中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7000元。《产品购销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均可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且原告的住所地在佛山市禅城区,故本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清偿所欠货款77000元;二、被告按照所欠货款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光能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12月9日期间,原、被告以传真方式签订多份��购销合同》,约定被告(需方)向原告(供方)购买蓄电池。合同签订后,原告供应不同规格的蓄电池给被告。收到货物后,被告与原告多次对账。最后一次对账时,被告确认截止2014年12月25日,被告累计尚欠原告货款77000元未付。庭审中,原告陈述,本案所涉交易的其他购销合同因无法找到,故未向法院提供。交易过程中,原告均是按签订的合同实际供货给原告的。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购销合同》、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光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而提起诉讼,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及对账单可以证明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对账单已清晰记载了已发货物的规格、数量、金额及被告累计欠款金额,被告已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可见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光能公司收到货物后,应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而被告至今仍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光能公司支付货款77000元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货款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尤尼电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4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计算);本案件受理费17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63元,由被告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淑梅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