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彩琴与陈素芳、李长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琴,陈素芳,李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李彩琴。被执行人陈素芳。(已去逝)被执行人李长安。法定代理人陈素芳,系李长安之母。申请执行人李彩琴与被执行人李长安、陈素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李长安、陈素芳互负连带责任给付李彩琴赔偿款27349.3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合计27849.37元。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未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李彩琴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素芳去逝,李长安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执行不能。后李彩琴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该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研究决定对申请人李彩琴司法救助27850元,现李彩琴已领取该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张文辉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 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