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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姬长友、闫红卫与沁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刘青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姬长友,住沁阳市淮府路沁阳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红卫,住沁阳市淮府路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姬长友,住沁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沁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责人:田新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胜,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青喜,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国胜,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姬长友、闫红卫因与被申请人沁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刘青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焦民三终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姬长友、闫红卫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未能依法对姬长友、闫红卫提出的申请鉴定事项进行合法鉴定,在姬长友、闫红卫不同意鉴定机构的情况下,擅自选定没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程序违法;(二)姬长友、闫红卫要求沁阳电影公司、刘青喜立即向沁阳市质监站进行质量验收备案及配合姬长友、闫红卫办理房产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一、二审不予支持错误;(三)鉴定费3000元,一、二审没有判决。请求依法再审。沁阳电影公司、刘青喜提交意见称:姬长友、闫红卫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院认为:(一)关于鉴定问题。姬长友、闫红卫提出了七项鉴定内容,鉴定机构在鉴定中,除第四项避雷装置和第六项楼梯踏步出现空鼓、缺棱掉角等未鉴定外,对其他事项进行了鉴定。闫红卫、闫红卫增加的鉴定项目与本案无关联性,且已超出其诉讼请求范围,原审仅对房屋屋顶脱皮、漏水及修理房屋屋顶脱皮、漏水所需的费用鉴定并无不当。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作出的屋顶渗漏维修方案作出后,姬长友、闫红卫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因其提出的申请重新鉴定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鉴定程序问题。从卷宗材料显示的承办法官对双方选定鉴定机构记录,谈话内容看,原审法院与姬长友对鉴定事项和选定鉴定机构多次沟通,故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作出的屋顶渗漏维修方案及费用评估和补充说明(增加预算4721.6元)程序合法。姬长友、闫红卫称一、二审法院未能依法对姬长友、闫红卫提出的申请鉴定事项进行合法鉴定,鉴定机构程序违法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对房屋进行质量验收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故姬长友、闫红卫就诉讼请求第二项涉及的问题应向相关部门反映,原审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三)关于姬长友、闫红卫要求沁阳电影公司、刘青喜配合其办理所购房屋房产手续的问题。本案沁阳电影公司职工家属楼所占用的土地系朱红军出面受让,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交纳土地契税,沁阳电影公司与刘青喜合作开发也是以沁阳电影公司的名义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各种房屋建设审批手续上的建设单位不一致,且沁阳电影公司家属楼的工程施工材料缺项较多,沁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亦未就此工程进行竣工备案,该工程未取得备案证书。上述问题客观存在,不是法院能够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故原审对姬长友、闫红卫要求沁阳电影公司、刘青喜配合其办理所购房屋房产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妥。(四)关于姬长友、闫红卫主张的鉴定费3000元问题,不属于民事再审案件法定审查事由,故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姬长友、闫红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姬长友、闫红卫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保林审 判 员  王海清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