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执民字第1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春平与林根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春平,林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1220-2号申请执行人黄春平,1972年,2月17日出生,江西南昌人。被执行人林根军。申请执行人黄春平与被执行人林根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12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百成审 判 员 戴松根代理审判员 王泽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