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杨日光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长兴,杨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胡长兴,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手机号码。被执行人杨日光,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手机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和县人民法院(2015)平执字第00231-1号裁定书,于2015年09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杨日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日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日光在中国工商银行41×××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