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先彪与窦训海、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先彪,窦训海,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418号原告杭先彪。委托代理人任生平,扬州市江都区仁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训海。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36号15楼。负责人练亦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先彪诉被告窦训海、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先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先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杭先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员任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