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立宪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新峰,王福华,刘运贞,刘淑想,刘运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302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人代表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增亭,该联社薛扶集分社主任。被告王新峰,男,1969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福华,男,1976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运贞,男,1980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淑想,男,1987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运动,男,1974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新峰、王福华、刘运贞、刘淑想、刘运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新峰、王福华、刘运贞、刘淑想、刘运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新峰、王福华、刘运贞、刘淑想、刘运动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新峰、王福华、刘运贞、刘淑想、刘运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建民审 判 员 任兰贤人民陪审员 张超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炳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