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献县宏威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宏威建筑器材租赁站,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献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献县宏威建筑器材租赁站。投资人代建桥。委托代理人陈秀铎,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小华。原告献县宏威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秀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下属双鸭山龙煤天泰项目部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钢管、扣件、油托等建筑材料。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供应了租赁物,但被告未按合同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尚欠原告租金15397元,另有钢管569.5米、扣件564套未退还,被告依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5000元,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5397元;返还未退租赁物或折价赔偿15902元;支付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回复函一张,认为:1、多次与原告人员电话联系,均联系不到,无法落实。2、涉案租赁合同中无负责人签字,只有公司项目章,被告无法查找核实,另外,公司规定与任何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必须有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其它一律不认可。3、被告在黑龙江双鸭山的工程不可能去河北献县宏威建筑器材租赁站去租赁,无法落实,综上,涉案合同系原告伪造,不予认可,不能参加开庭。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一份,证实原、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张,证实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存在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煤制10万吨/年芳烃项目。3、由双鸭山群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见证送检委托单一张,证实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双鸭山龙煤天泰项目。4、发料单2张、退租验收单2张,证实被告租用原告租用、退还租赁物的品种和数量。5、租赁费计算单2张,证实被告欠原告租金数额和未退还租赁物的数量。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的举证材料可以证实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煤制10万吨/年芳烃项目,并设立双鸭山龙煤天泰项目部。原告于2012年10月12日与被告下属双鸭山龙煤天泰项目部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钢管、扣件、油托等建筑器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提供钢管2396米、退还1826.5米、未退569.5米;扣件990套、退还426套、未退564套;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价值计算,钢管每米20元、扣件每套8元,未退租赁物价值钢管11390元、扣件4512元,合计15902元。自2012年10月13日至2013年10月31日,被告欠原告租金9119元,未退租赁物自2014年2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产生后续租金6278元,共计15397元,租金已扣除冬季报停期。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违约金5000元。另查明,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项目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张、由双鸭山群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见证送检委托单一张、发料单2张、退租验收单2张、租赁费计算单2张及开庭笔录等可供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本院依法认定有效。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并退还租赁物,截止到2015年3月15日,被告共欠原告租金1539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以支付。被告尚有钢管569.5米、扣件564套未退还原告,被告应予以返还,按合同计算未退租赁物总计价值15902元,如被告逾期返还未退租赁物,应按租赁合同约定价格赔偿原告。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过高,应适当减少,本院酌定以被告所欠原告租金数额15397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的1.3倍计算,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被告逾期给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该合同已无履行必要,应予解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抗辩权的放弃。因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项目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二、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献县宏威建筑器材租赁站租金15397元。三、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献县宏威建筑器材租赁站未退租赁物钢管569.5米、扣件564套,或按15902元折价赔偿。四、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献县宏威建筑器材租赁站违约金数额,以拖欠租金15397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的1.3倍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以上给付内容的自动履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元,由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7元,款汇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省沧州市农行北环支行,户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50×××85。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孙立正审判员 李瑞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