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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士侠与张照奎、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侠,张照奎,王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084号申请执行人:王士侠,阳谷县国土资源局职工。被执行人:张照奎,农民。被执行人:王丽霞,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士侠与被执行人张照奎、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照奎、王丽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士侠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布茂运、张春香、梁道月、布彦荣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并分别于2015年7月31日、8月3日、8月6日进行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10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诉讼费1150.00元、申请执行费1600.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