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催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鹤壁市淇山科技有限公司、���南清晨化工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鹤壁市淇山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清晨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催字第00038号申请人鹤壁市淇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山路87号。法定代表人刘聪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瑞山。该公司员工。申报人济南清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纬六路5号4幢1-201。法定代表人周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淼,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鹤壁市淇山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该汇票的出票人是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限公司,收款人是江苏彤明车灯有限公司,付款行是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丹阳支行,出票日期是2015年2月12日,汇票号码是31400051/27423878,票面金额50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同月22日,在上述公告登报前,申报人济南清晨化工有限公司即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鹤壁市淇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宇晖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人民陪审员 陈 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义伟��: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