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2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吴永波、王艳君与张德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波,王艳君,张德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943���原告吴永波,男,生于1984年8月21日,汉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原告王艳君,女,生于1989年10月16日,汉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被告张德富,男,生于1962年8月9日,汉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委托代理人魏乾勇,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波、王艳君诉被告张德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波、王艳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寇 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四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