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3312号原告:宋某,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陈某某(曾用名:陈某强),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尉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芳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