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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3312号原告:宋某,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陈某某(曾用名:陈某强),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尉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芳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