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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吉田花与被执行人金吉广、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吉田花,女,1956年3月5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珲春市口岸大路。被执行人金吉广,男,1968年7月26日生,朝鲜族,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被执行人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北山街,组织机构代码58464235-6.法定代表人金吉广,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田花与被执行人金吉广、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吉田花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标的额为2915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田花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金吉广、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吉田花同意本案本次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车秀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