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南法执字第9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黄桥德与曾文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桥德,曾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968-1号申请执行人黄桥德。被执行人曾文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文忠应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黄桥德,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3元、执行费2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曾文忠有小汽车(车牌号码分别为:粤K×××××号、粤B×××××)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曾文忠小汽车(车牌号码分别为:粤K×××××号、粤B×××××号)两辆。二、在查封(扣押)期间内,因被执行人曾文忠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扣押)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堂审判员  颜 辉审判员  江锦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