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6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芭飞特电子有限公司与龙知法、深圳市超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芭飞特电子有限公司,龙知法,深圳市超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692-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芭飞特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东雷。被执行人龙知法,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超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知法。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芭飞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知法、深圳市超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三法樟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11447.64元及利息为限)。2015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龙知法、深圳市超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11447.64元及利息为限)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少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春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