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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林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林妍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99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妍,女,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佳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艺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