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何大志与雷丽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31号原告何大志。委托代理人谢先锋,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大志诉被告雷丽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大志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雷丽萍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大志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大志撤回对被告雷丽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为1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