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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终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亚杰与吴振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亚杰,吴振中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90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韩亚杰,女,1960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青山口乡南台子村。委托代理人:孙景荣,扶余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振中,男。1980年7月10生,汉族,农民,住扶余市新站乡新东村。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人韩亚杰不服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吴振中给付2013、2014年土地收益款6600元。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上诉人吴振中立即给付上诉人韩亚杰3100元。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75元,由上诉人韩亚杰负担。上诉人韩亚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韩亚杰。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作霖审 判 员  刘祥芬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