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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俊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324号原告:郭俊,男,1984年3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男,1963年11月11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铭,安徽省裕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诉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俊于2015年9���8日向我院提出申请,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俊撤回对被告陈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9270元。由原告郭俊负担。审判员  傅诗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玥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