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张有奇与安永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奇,安永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张有奇。被告:安永桥。委托代理人:白海生,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奇与被告安永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有奇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张有奇负担。审判员 郝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