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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昌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邓昌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245号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桥镇西宝疏导线中段。注册号610100100020588。法定代表人翟文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勇,男,该公司员工,现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吕中杰,男,该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158号宏林尚品2号楼1单元1103号。被告邓昌文,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紫阳县斑桃镇麻园村村民,住该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7606286290。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昌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13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1568元,退还原告11568元。审 判 长  逯涛代理审判员  付蕾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