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刑二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袁金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金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刑二初字第408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金星,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8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同年8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金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金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袁金星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一辆无牌号豪爵牌两轮摩托车,沿上蔡县朱里镇蒋集至东岸乡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财庄村南边公路上时,被上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袁金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7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袁金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袁某的证言,现场照片,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5)1239号血醇检验鉴定书,视频资料,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公(交)行罚决字(2015)1053号,上蔡县公安局韩寨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上蔡县公安局韩寨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蔡县公安局东岸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袁金星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金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金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金星醉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可以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袁金星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金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金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连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