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白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白民初字第233号原告:洪某某,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林某甲,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原告洪某某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纯滔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某某诉称:2007年原告洪某某与被告林某甲经朋友介绍相识谈婚,于2008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2月25日生育大儿子林某乙,2009年2月19日生育小儿子林某丙。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游手好闲,沉迷赌博,轻易与人发生斗殴。2014年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变本加厉,于2014年在深圳饮酒斗殴被抓捕。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请求法院判令:一、原告洪某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二、婚生孩子林某乙由原告洪某某抚养,林某丙由被告林某甲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林某甲负担。被告林某甲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洪某某与被告林某甲于2007年1月经朋友介绍认识谈婚,同年3月开始同居生活,于2008年2月25日生育长子林某乙,2009年2月19日生育次子林某丙,两个孩子现随被告林某甲的母亲生活。双方于2008年11月27日在揭东县白塔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因原告怀疑被告参加赌博,夫妻经常吵架并导致分居。2014年7月7日原告洪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改善,仍然互不联系,分居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揭阳市揭东区白塔镇人民政府证明、(2014)揭东法白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和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婚初感情一般,但后来因家庭生活小事经常发生吵架并导致分居。2014年7月7日原告洪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然没有改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将来健康成长出发,长子林某乙由原告洪某某负责抚养,次子林某丙由被告林某甲负责抚养,孩子的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洪某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二、婚生长子林某乙由原告洪某某负责抚养,次子林某丙由被告林某甲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负担,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纯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俊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