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玉稳与承德县新杖子乡人民政府不服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稳,承德县新杖子乡人民政府,新杖子乡新杖子村村民委员会,王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承行初字第3号原告王玉稳。被告承德县新杖子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淑珍,乡长第三人新杖子乡新杖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靳艳国,村主任第三人:王玉林。原告王玉稳不服承德县新杖子乡人民政府所做出的(2014)14号《新杖子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我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承德县新杖子乡人民政府决定撤销(2014)14号《新杖子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原告王玉稳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卫 东代理审判员 刘颖人民陪审员龚继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炳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