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彭某某,男,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王某某,男,住陕西省城固县。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722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 李 茹人民陪审员 :黄彦侠人民陪审员 :王秋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 宋 茜[键入文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