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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6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811号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89803-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1-2-3号。法定代表人:周代文,职务: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靖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陈平,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兰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廖晓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