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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仲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程小娥与郴州市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小娥,郴州市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仲保字第18号申请人程小娥,女。被申请人郴州市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邦光。郴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程小娥与被申请人郴州市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8日将程小娥请求保全郴州市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40000元财产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程小娥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小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程光武名下的合同编号为201303591117号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