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7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XX钢与赵士军、天津市旺泉消防器材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钢,赵士军,天津市旺泉消防器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780-1号申请执行人XX钢。被执行人赵士军。被执行人天津市旺泉消防器材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宜兴埠)。法定代表人赵兴全。申请执行人XX钢与被执行人赵士军、天津市旺泉消防器材厂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执字第7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鲁 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