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刑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杏刑重字第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9月28日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本科文化,住本市迎泽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马峰、罗超,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4)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杏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某甲不服,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并刑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段志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时任太原市迎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迎泽区人社局)劳动就业指导科副科长的被告人杨某甲具体负责对迎泽区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进行日常监管等工作,其在工作中不认真负责,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此项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疏于管理,致使太原市德诚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德诚职校)、山西省城乡建设学校(以下简称城乡学校)、太原市希望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希望职校)进行虚假培训,于2011年共套取国家就业补贴资金55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有玩忽职守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杨某甲失职存在其他主客观原因,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3、本案被套取的款项已全部追回。4、被告人杨某甲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综上,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甲系太原市迎泽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科员、经济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系太原市迎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0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从迎泽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借调至迎泽区人社局劳动就业指导科工作,主要负责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2010年4月,为了进一步深入和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2009年8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筛选,公布了一批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并向各区下达培训任务。迎泽区人社局从公布的培训机构名单中选定德诚职校、城乡学校、希望职校及太原市南宫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南宫学校)等四所学校承担上述培训任务,并由被告人杨某甲负责监管该四所学校的日常培训工作。其在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职,监管流于形式,对德诚职校、城乡学校、希望职校在培训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对培训学校报送的虚假资料未认真审核,同时在电话回访中发现个别虚假培训的情况未引起足够重视,致使该三所学校采取虚报培训学员名单套取国家培训补贴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555500元。其中德诚职校套取国家培训补贴资金39万元;城乡学校套取15万元;希望职校套取15500元。案发后,上述款项已全部追回。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⑴证及证明。⑴迎泽区人社局2015年8月出具的证明、太原市迎泽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杨某甲的“干部履历表”、迎泽区人社局作出的《关于赵某某等同志任命职务的通知》(迎人社办发(2010)3号)及其出具的《杨某甲同志工作简历》,证实被告人杨某甲系太原市迎泽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科员、经济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系太原市迎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0年8月24日被迎泽区人社局借调并任命为劳动就业指导科副科长,属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⑵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太原市迎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迎政办发(2010)19号)及迎泽区人社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迎泽区人社局的主要职责及其下属劳动就业指导科的职责。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晋人社厅发(2009)4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该文件对培训内容及要求、资金的使用管理、培训过程的监管、培训效果等都作出明确规定。⑷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下发的并人社发(2010)10号文件“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⑸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就业资金专户收支情况表,证实2011年4月1日、9月5日分两笔拨付德诚职校补贴39万元;2011年4月1日拨付希望职校50.4万元;2011年4月1日拨付城乡学校25万元。⑹希望职校的“培训任务工作自查报告”,证实该校根据杏花岭检察院的要求,对培训情况进行了自查,发现在2010年迎泽区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培训第二期125名培训学员中,其中有31名学员领取学习资料后未参加技能培训,学校领取了该31名学员的补助资金,共计15500元。⑺城乡学校的虚假培训学员台账;德诚职校虚假培训学员花名册;希望职校虚假培训学员花名册。⑻退款凭证。⑼被告人杨某甲的身份证明。⒉证人证言。⑴张某甲的证言节录,我于2010年4月开始任迎泽区人社局副局长。主要分管劳动保障监察、就业、培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我分管的部门主要有农保中心、就业指导科、劳动监察大队、就业管理中心。就业指导科就是把以前的劳动监察科、就业报表的统计、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这些工作合并在一起的。就业指导科有一个科长、两个副科长,科长主要管劳动监察;副科长杨某甲主要管培训和鉴定,另一个副科长管就业数据的统计和报表的汇总。就业指导科的主要培训对象是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特殊行业的职业能力鉴定。职业培训从2004年开始的,享受国家补贴是从2007年开始。迎泽区享受国家补贴的培训是从2007年到2010年,培训工作由我分管,就业指导科的杨某甲具体承办。2010年的培训任务是由太原市人社局下达到各个城区的,任务下达后各城区按照任务进行落实。2010年市人社局给我们下达的任务是,培训失业人员1500人,农民工1500人,培训机构是我们从市人社局统一发布的定点培训学校中选择的,这些学校是通过市人社局前期审核招标评估确定下来的,我们选择的原则是在迎泽区辖区范围内就近选择,选择学校的时候由局长带队我们下去对学校进行了考察。2010年我们确定了四所培训学校,有希望职校、城乡学校、德诚职校、南宫职校。选完学校后,我们根据学校的规模下达培训任务,当时怎么分配的记不清了,确定后我们与四所学校签订了委托培训协议,之后各个学校开始实施。我们对培训学校的监管流程是,每个学校开班之前,招生由学校自己安排组织,准备开班前给我们上报开班报告,包括工种、教学计划、人数、学员花名册、就业失业登记证等,上报资料后由杨某甲负责审核,同意后报我这里审批签字。如果符合开班条件,学校就可以培训了。培训中间我们采取抽查的方式到学校的教学场所进行抽查,审核签到表、教学日志、学员的到课情况,培训结束后学校要上报结业报告和结业考试成绩到局里,学校对整个培训任务完成后由学校报告申请培训补贴,要向我们上报整个培训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就业去向情况,上报后我们根据就业名单对学员进行回访,一般是电话回访,核实学习内容和课时等,整个培训过程大概就是这样。电话回访主要由杨某甲办理,我也抽查。学校的台账主要由杨某甲审查,我下去到学校检查时也看过。每一期学员培训完成后,在结业报告单我们没有签过字,学校台账设计是要签字,我们也没有签过,按规定我们需要在台账和结业报告单上签字。如果我们在台账和就业报告单上签字盖章的话,是可以避免学校造假的。这四所学校在2010年都完成了我们下达的培训任务,都领取了国家补贴,补贴标准是每一个学员国家补贴500元。我们对培训学校监管的主要依据是市人社局转发的晋人社厅(2009)4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文件和迎人社发(2010)4号《太原市迎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技能培训工作计划》文件。对太原德诚学校的监管,我去过四次,德诚学校的地址在南宫警备区招待所四层。第一次去德诚学校考察是在警备区招待所四层,当时局长带队,我和杨某甲、闫某某一起去的,去了后看到学校的办学许可和收费标准,还有机房,学校还给我们招投标的资料,没有发现其他问题。培训期间,我和杨某甲去了德诚学校设在师专院里的培训地点,当时还问德诚学校的人为什么不在警备区的招待所四层培训,学校说是那边拆迁就搬到师专这里。我们去了德诚学校的培训点后看到有学员在上课,我们在教室门口看了一下,然后就到校长张某乙的办公室。我记得张某乙的办公室门口挂着一个函授站的牌子,在张某乙的办公室我们看了看教学日志、鉴定表、待了一会就走了。我们当时没有到教室拿花名册点名,没有核对教材和教师资质。大约2010年8、9月份,我去了德诚学校在解放路北沙河山西移动公司的院子里的培训点,事先和张某乙联系好的,去了以后有不少学生在上课,我们进了教室转了转,然后就出来了。我们问怎么学校在这里上课,张某乙说是定单式培训,根据单位岗位的要求进行培训。希望培训学校是一个老学校,一直在搞培训,2010年去过几次我不记得了,我没有在希望学校对学生进行点名,该学校的资料我审核过,发现学生到课率比较低。对南宫学校的检查去过一次,没有点过名,但点过人数,有请假缺课的情况。对城乡学校的检查去过两次,考察的时候去过一次,还有一次是考试鉴定的时候去的。德诚学校、城乡学校、希望学校的虚假培训我没有发现,确实没有想到培训学校会这么做,骗取国家资金。培训学校的台账我们看过,没有认真核对照片和身份证不相符的情况,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关于德诚学校、希望学校、城乡学校学员花名册上的联系电话重复现象严重的问题,德诚学校没有发现,城乡学校发现了,让学校写了说明。德诚学校、城乡学校提供虚假培训套取国家培训资金的问题,我负有领导责任,现在回过头来看,我工作做的确实不够细致,要求下属不够严格,没有按照文件严格要求和管理,在思想上麻痹大意了,没有想到培训学校会用这种手段来骗取国家资金。⑵张某乙的证言节录,我是德诚职业培训学校的校长。我给迎泽区人社局报的800人培训名单都是虚假的。2010年下半年,迎泽人社局要求我们带上资料到迎泽人社局接受检查,去了后是人社局和财政局的人检查的。在这次报的材料中,有假的培训资料和财务凭证及报表、账本,这些财务报表和凭证中反映的培训教师工资费用、教室的租赁费都不是真实的。通过虚假培训领取了国家补贴款共计39万元,是分两次领取的,这些钱我都用于函授教育方面了。⑶任某某的证言节录,我是山西省城乡建设学校城建职业技能鉴定所所长,鉴定所是山西城乡建设学校的一个科室。关于就业培训工作就是2010年做过,当时是迎泽区人社局下的任务,分别是农村劳动者转移技能培训200人,城镇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是300人。就业培训的日常管理由学校交给鉴定所来管理,我当时是副所长,所长把具体工作交给我,我下面有一个承办人王某,我安排他检点人数,把考勤做好。有不到200个学员我见过,其余的我都没有见过。我们申报的500个学员中有300人没有培训,名单是虚构的。当时友成公司提供了300个人的身份证,又随意提供了将近300个人的照片,为了应付检查,做台账的时候就那样贴上去了。这300人涉及的开班报告、教学计划、签到表、课程安排、结业报告等资料全是虚假的。⑷王某的证言节录,我是2010年8月底到山西省城乡建设学校工作的,按照领导安排从事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任某某是我的领导。我来的时候所里面已经有600人左右的身份证复印件和200人的就业失业证空白证书,没有编号,没有人名,有200个就业失业证号段。我听任某某主任说是山西友成劳务公司提供的。后任主任让我从600人中间挑出符合农民工和城镇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我从中挑过三批,一批是农民工,两批是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挑了200人,下岗失业人员共挑了300人。然后我按照确定的这200个农民工名单往失业证上填,同时把200个农民工的花名册也造出来,做完这两项工作后我又把名单给了友成公司,让他们按照名单召集人去培训,但实际后来的培训过程这200人也没有召集齐,中间还有冒名顶替的。剩下的那300个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是虚构的。关于虚构的300人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证,是在2010年11月到12月的一天,任某某跟我说把那300人的就业失业证也办一下,并且说没有就业失业证就不能享受国家补贴,然后她安排我去找希望职校的张校长。当天我就去找到张校长,张校长第二天安排人拉我去了阳曲县劳动局办就业失业证。我拿回300份就业失业空白证书,填写好以后,面临一个贴照片的问题,我请示任某某,她让找友成公司,后友成公司的人给了我180多人的照片,不够300人,任某某让我去地下室从办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原来学校学生剩下的照片中找年龄相仿面貌相似的照片,我又找了120多张照片看,凑够300个以后,将照片贴上去,然后去阳曲县劳动局办好300个就业失业证。办理就业失业证后做了台账。⑸杨某乙的证言节录,我是山西省城乡建设学校的党委书记。我们学校在2010年承担过迎泽区人社局下达的农民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培训任务,当时这项工作由我分管,具体由任某某承办。关于虚假培训的情况我以前不知道,没有把精力放到这个工作上,把关不严。⑹于某某的证言节录,我在山西友成建设劳务公司工作,该公司是省四建集团下属的一个子公司。2010年我们公司和山西城乡学校联合搞过享受国家补贴的就业培训。当时我们只提供人数,人员由山西城乡学校进行挑拣,他们公司提供了7、8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这些人中有多少人参加培训我不清楚。⒊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节录,2010年5月,我从迎泽区人才交流中心借调至迎泽区人社局就业指导科工作,主要负责迎泽区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管理工作。当时就业指导科有三个人,科长闫某某,主要负责领导监察;副科长是我和韩某某,韩某某负责报表和日常工作,就业指导科由张某甲副局长分管。职业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工,2010年我们监管城乡学校、德诚职校、南宫学校、希望职校,这四所培训学校是我们从太原市人社局规定的33所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中选出来的,选定后上报市人社局备案,之后这四所学校跟我们签订了目标责任书,然后我们给他们下达培训任务。城镇失业人员每个学校分配了300人,农民工给德诚学校分配了200人,后又追加了300人,给城乡学校分配了200人,给希望学校分配了300人,给南宫学校分配了300人。关于对培训学校的监管,第一步是学校要给我们报开班报告、花名册、培训的内容、教师的资质、培训时间、就业失业证号等,我们审核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签字审批,同意开班;第二步是开课后定期或不定期的到各个培训学校检查;第三步是培训完后报职业花名册。学校培训完以后我们和区财政局下去检查培训资料、账目、学生的台账等,都合格后由区财政局指定的事务所进行审计,然后学校提供就业协议,然后我们打电话回访。我们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学校的教材、学生的出勤率、考勤记录等。按照规定,培训完成后我们要看学校的试卷、考勤记录、就业报告,然后确定培训是否完成。培训学校的监管主要由我和张某甲局长负责。这四所学校的培训任务当年都完成了,第二年财政局也把培训补贴都给了学校。我们对培训学校监管的依据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晋人社厅(2009)48号文件。我们去过德诚学校两三次,我们去考察时,他们报的是在南宫警备区招待所四楼,我和张某甲、闫某某、李某某去的,先看了场地,还有规章制度都符合要求。第一次去德诚学校,是我带着办公室两个帮忙的,在解放路南沙河河道旁有个山西移动公司院子里有个大教室,我们去的时候他们正在上课,大约有150人左右,我进去看了看签到记录和学生的笔记。出来后我问校长张某甲为什么不在南宫上课,张某甲说是定点培训,这里离机房近。第二次是我和张某甲去的,去了后他们也是在上课,我们看了看就走了。我们去德诚学校检查时,没有点过名,没有核对学校给我们提供的教材和他们上课的教材是否一致。2011年给德诚学校下发补贴前,张某甲、我、还有财政局的王改花一起到过德诚学校提供的在侯家巷太原师范学院的培训点,张某甲说那里有个函授点,资料都在那里。城乡培训学校去过一次。2010年冬天,城乡学校在南内环那里有个工地,培训农民工,给农民工做职业鉴定和考试。希望培训学校我们去过两三次,都是我和张某甲还有两个帮忙的一起去的,去了后他们都在上课,我们看了看就走了。我们没有对学生点名和对教师资格审核。在希望学校我们发现学校账目比较混乱。南宫学校去过两三次。在工作中没有发现培训学校有虚假培训的情况。对培训学校定期监督检查这方面做的不好,有些没有按照规定去做,对城乡学校的台账检查过,但检查的不认真,在检查中发现过台账中照片和身份证不相符的情况,抽查了一部分,没有逐一看;在检查中发现过德诚学校、希望学校、城乡学校花名册上的学员电话重复的现象,也问过学校,学校说有的学员互相都认识,我们也进行了电话回访,从中间剔除过一部分学员。由于我刚到这里工作,对好多业务不熟悉,对培训学校的监管做的不到位,对于学校套取国家培训资金的事情,我有一定的责任。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身为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追回的涉案款项,由原侦查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富平人民陪审员 冯志新人民陪审员 牛巧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