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3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孙陈强与蒋吉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263号申请执行人孙陈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蒋吉浦,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陈强与被执行人蒋吉浦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在申请人申请执行前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请求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