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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上思县创世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黎琳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思县创世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黎琳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719号原告上思县创世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上思县团结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征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继晋。被告黎琳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思县创世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黎琳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思县创世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43.5元,由原告上思县创世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卫 群人民陪审员 岳 婷 婷人民陪审员 零���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