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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安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安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706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陈芹虎,系石家庄市赞皇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某甲。原告赵某与被告安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杜晓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芹虎、被告安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1月26日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经人介绍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脾气不和,无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好逸恶劳,不尽丈夫义务,对原告和孩子漠不关心,二人实无法在一起生活。原告自2014年9月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多次与被告协议离婚未果,现二人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安某乙随原告生活,儿子安某丙随被告生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被告安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固定住所,也没有固定收入,孩子从小由我母亲抚养,我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农历11月26日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进行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安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安某丙,现均随被告安某甲父母一起生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予以证实。在庭审中,原告赵某称,婚后双方沟通交流较少,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不好好干活,双方于2014年9月开始分居,现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女儿安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安某甲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也没有分居,原告在过年过节时还回家居住。如果离婚,要求两个孩子均随被告生活,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关于上述问题,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近十年,相互之间应比较了解,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应认为其感情基础是好的。只要双方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关心,互相信任,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希望原、被告共同努力,给彼此一个机会,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综上,原告要求离婚缺乏相关有力证据,不应认定感情破裂,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应当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为宜。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能互谅互让,共同经营好家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赵某与被告安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晓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凯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