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屈安平与鲍克治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安平,鲍克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649号申请人屈安平,男,生于1963年11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金渠镇金渠村**组。被执行人鲍克治,男,生于1963年3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营头镇高庙村*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5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租赁费5500元。现申请人申请执行该案款,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案款5300交清,申请人将5300元领取后,对下余案款200元书面表示放弃。本案已执行清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6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代理审判员 黄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武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