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欧阳静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333号原告欧阳静,女,汉族,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廖永刚,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3815-7。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组织机构代码69927504-X。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秦建英,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欧��静与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欧阳静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静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阳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90元、保全费1340元,共计3130元,由原告欧阳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