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田海田与隋振涛、孙汝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海田,隋振涛,孙汝明,刘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328号申请执行人田海田。被执行人隋振涛。被执行人孙汝明。被执行人刘义杰。关于田海田申请执行孙汝明、刘义杰、隋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隋振涛下落不明,孙汝明为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已被另案扣留,在聊城市向阳路有房产一套,已被另案查封;刘义杰为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已被另案扣留。除以上财产线索外,未找到三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车辆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后,经本院审查,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利审判员 史春贵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广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