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945号原告钟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3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审判员 任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