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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945号原告钟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3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审判员  任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