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浏民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50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郭晓龙,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永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晓龙、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太仓市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现已成年。起初双方感情尚可,后来由于被告多次做生意亏损,并一直不断强行向原告索款继续××目投资,经原告多次极力劝阻无果,致原告多年的积蓄亏损殆尽,为此双方产生矛盾。现原、被告分居生活已经达8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1.被告投资的钱都是被告自己解决的,没有向原告要钱给被告投资,而且被告投资也没有亏损。2.被告与原告没有什么矛盾,在金钱方面被告与原告理念不同,但被告从来没有向原告提过投资要求。3.原告父亲今年4月份过世,原、被告双方都回家办理丧事的,关系很好的,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觉得很奇怪。原告父亲过世之后我们双方谈到离婚的事情,是当着儿子的面谈的,当时谈的蛮好,会把家庭问题解决好之后再说,所以不知道为什么原告突然起诉离婚了。4.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名陈翼某。原、被告双方从相识到确立恋爱关系感情一直很好,婚后感情一直也比较好。2007年开始,被告在苏州投资生意,但原告对此并不赞同,后双方为此发生分歧。生意投资失败后被告准备继续投资其他生意,遭到原告反对,为此双方产生矛盾。另外,因为原告从事海员工作,平时生活居住在南京,双方聚少离多,难免存在照顾不周的地方。因彼此分居两地,双方各自怀疑对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也加深了夫妻之间的感情矛盾。2015年4月份,原告父亲过世,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因被告未与原告一同出席丧事仪式,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申请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在相恋五年后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前及婚后多年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07年被告在苏州开始投资做生意,后发生亏损,之后被告坚持继续做生意,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加之因客观条件限制,双方多年来聚少离多,对彼此产生不信任。本院热为,原、被告自相识、恋爱、结婚已经三十多年,在二十多年的时间内双方感情均一直很好,在产生矛盾后,双方均应冷静对待和妥善处理,在共同生活中应彼此理解、信任,相互扶持。对于目前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双方均应多进行交流沟通,做到互敬、互爱、互谅,互相包容,彼此珍惜三十多年的感情。鉴于目前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玉兰 来源:百度“”